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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至三级伤残,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十大变化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1 14:55:03浏览62次

国务院令第375 《工伤保险条例》号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许多地方的规定是人性化的。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本市设定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也将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下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和工伤保险局局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们对《条例》显示的10个主要变化给出了具体的答案。

 一: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

新的《条例》将覆盖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中的所有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同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首次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原本不仅要考虑工人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发生了事故,还要考虑谁该负责。新的《条例》取消了这一难以定义的联系,即任何“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人都可以被视为工伤。新的《条例》还进一步界定和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明确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况扩大到"在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况。

三:职业病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名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应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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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四: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新《条例》设立了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即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伤残复查鉴定时间,即上次鉴定后1年,工伤职工在工伤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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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劳教服刑人员不享受工伤

虽然人们关注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待遇和标准基本一致,但增加了工伤医疗管理的“三大目录”和工伤保险正常待遇的调整机制,取消了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受待遇和服刑罪犯的规定。

 六:指定医疗机构可选两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应在签订了工伤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北京市有58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工伤职工可以选择其中两家进行治疗。

 七:工伤停工留薪期最长一年

《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八:工伤待遇核准3日内完成

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审批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支付标准和支付起始时间。

 九:工伤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

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次月起支付。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1至4级工伤职工的残疾津贴实际上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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