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4 13:35:02浏览95次
一、报销范围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动鉴定中心)批准的医疗康复期间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在与门(急)诊和住院相关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应当遵循工伤发生后就近救助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进行门(急)诊和与工伤直接相关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之日的门(急)诊和工伤发生之日起7日内的住院费用。
(三)工伤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因公出差、公派学校、长期异地工作以及境内总体规划区外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和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携带资料
(1) 《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证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广州市老工伤职工(1993年8月1日前发生工伤)需携带《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3)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受伤职工或其家属签字);
(四)与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必须提供住院和门诊服务,并详细列出具体项目、数量和金额)。手写的详细清单必须盖有医院财务部的公章。
(五)门(急)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必须复印封面);
(六)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当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 《广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特殊情况需要就诊一个月以上的补充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市劳动监察中心出具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方法
在市劳动鉴定中心批准的工伤医疗期或康复期结束后一年内,单位经理携带相关信息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四楼医疗保险业务综合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业务。
温馨提示:医疗服务不需要在梅冬路的市医保中心办理,只需在附近的二级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