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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有用吗,工伤保险索赔不得法律援助还公道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4 11:00:09浏览83次

【引言】:5月11日,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农民工工伤索赔案件。韩朝安因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和购买保险,且未能获得相应赔偿,不得不到四川省的一个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赔偿。终于得到了帮助。

2009年5月3日,住在双流县东胜镇长兴村9组的韩朝安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食指中段、中指和小指割断,当天被送往医院。2009年7月31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残疾。

韩朝安因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和购买保险,且未能获得相应赔偿,不得不到四川省的一个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赔偿。

从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11日,在过去的两年中,用人单位不仅多次表示对仲裁和判决结果不满意,还坚持就韩朝安是否工伤申请行政复议和上诉。

此外,据称韩朝安于2009年5月3日在工作中受伤。该公司证实韩朝安在就职前因家庭冲突喝了很多酒。他严重违反了操作规程,是自残。他不同意双流劳动仲裁委员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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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了《青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经市协调,进一步细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业务处理。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同由参保地认定工伤从201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点击阅读

尽管该公司辩称韩朝安的工伤是自己造成的,但它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对此,2011年5月11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韩朝安的劳动关系,原告韩朝安提交的工伤证明和《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是被告所在单位的员工,被告应向原告韩朝安支付因工伤致残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在赔偿金额方面,根据成都市总体规划区相关统计公报公布的平均工资等数据,原告韩朝安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59,616元。

最后,在工伤认定方面,被告辩称原告韩朝安当天的行为是自残,不同意支付原告韩朝安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法院也不接受。

最终,双流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判决。现判决如下:原被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解除,被告欧玉门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韩朝安工伤待遇159,616元。

5月16日,韩朝安得到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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