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新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5 21:30:04浏览69次

最近,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并宣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将于今年1月1日生效。法制办公室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就决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2004年1月1日以来,《工伤保险条例》在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从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加到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从条例实施到2009年底,420万人被确定为工伤,1 080万人因工伤接受医疗,434万人获得伤残津贴和死亡赔偿。从条例实施到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解决程序复杂而冗长。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较低。这些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上加以解决和完善。

问: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答: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作如下重大修改:一是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二,工伤范围已经调整。 第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解决程序。 第四,提高了一些工伤的治疗标准。五是减少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问: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条例规定,企业、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工伤事故没有规定,但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制定具体办法。

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不享受财政拨款的组织两类机构的工作人员工伤待遇,没有规定其他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伤待遇。 移交给省级地方政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这两类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 目前,大多数地方没有规定,已经颁布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些员工工伤保险政策不明确、不一致的问题,决定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受公务员法管辖的组织也将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推荐阅读:只买工伤保险不买社保出工伤怎么算,不买社保员工工伤死亡企业赔款14万

这样,2011年1月1日新条例实施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问: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两次调整:一是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到包括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

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和权利义务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重新鉴定和复审的期限应根据初次鉴定的期限确定。 第三,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纠纷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决定在简化程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目前,一些统筹地区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标准过低,最低为3-4万元,全国平均水平为10.24万元。这不仅难以保证受伤工人及其受抚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且影响了雇主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决定将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2009年的数据,大约是34万元。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