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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纳入工伤统筹手续有哪些,“老工伤”年底纳入工伤险统筹单位须缴储备金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0 11:05:01浏览90次

近日,记者从济宁市医疗保险部门了解到,为了妥善解决“老工伤”人员,济宁市将在年底前将所有“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规划,实现该群体的社会化整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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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济宁市已有近5000起“老工伤”,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整体管理的工作已经开始。

到今年9月底,市、县(市、区)将把所有被确定为“老工伤”一至四级的残疾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工伤供养亲属包括在内。到今年年底,所有剩余的“老工伤”都将纳入总体计划。

“老工伤”是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工伤和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对于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残疾职工,或者在企业破产、关闭、改制期间享受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和医疗补贴的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后领取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受伤职工的供养亲属不纳入统筹范围。

按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缴纳“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根据四种类型的职业病、完全残疾的一般工伤、死亡工人的受扶养亲属和其他一般工伤计算。已经死亡的工人的子女按实际剩余年数领取工资。其他人员按75岁计算,缴费不满5年的按5年计算。职业病人员的具体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1至4名普通工伤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已故工人每人每年供养亲属2000元;5至10级普通工伤人员每人每年10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所有费用都包括在“老工伤”人员的治疗项目中,包括工伤医疗费用、伤残津贴、护理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配置等。“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单位提供的原始材料核实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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