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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0 11:20:03浏览52次

2011年1月1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法规)生效。到目前为止,这些规定已经实施了近9个月。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许多读者对新规定与2004年1月1日起废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旧规定)的区别仍不清楚。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内蒙古奥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海龙,请他解释新老规定的区别。

来自王海龙的律师表示,具体来说,新规定与旧规定相比有10大变化。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旧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全体职工(以下简称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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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由此可见,新规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扩大了认定范围

旧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任何人"应被视为工伤。新条例第14条规定,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上下班途中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受伤的,视为工伤。这样,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范围将从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第二,可被视为工伤或被视为工伤的情况没有变化。旧条例第16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新条例规定“故意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认定为工伤。新规第16条还规定,“醉酒或吸毒”不得视为工伤或工伤。也就是说,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滥用药物而发生的,则不应将其视为工伤,也不应将其视为工伤,尽管它符合其他工伤认定标准。

三.明确了认定期限

新《条例》第20条规定,对事实和权利义务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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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规定没有规定这一点。

新条例第25条规定,重新评估和重新评价劳动能力的期限明确定为60天,必要时可延长30天。工伤认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可以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结论之前中止工伤认定期限。

四.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伤残、工亡的补助金标准

根据新条例第35至38条的规定,一次性残疾补贴根据残疾程度增加雇员1至3个月的工资。

旧《条例》第37条规定,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48-60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第39条将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范围

根据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首先,它增加了对应该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参加的雇主的惩罚。新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并补足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外,自违约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旧法规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骗取数额的1至3倍,新法规规定骗取数额为骗取数额的2至5倍。

第二,增加了一项处罚条款。新条例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事故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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