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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医疗期内离职是否有补偿,职工工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定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1 20:10:04浏览93次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时,根据其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多来,是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在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至十五年为十二个月;15至20年18个月;20年或更长时间是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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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规定,如果医疗时间为三个月,则应根据六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六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九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实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间计算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休日、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计入病假期间。 第二条特殊疾病医疗救治期第一款规定,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救治期。)不能在24个月内治愈。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款,如果员工生病或受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雇主不得根据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还规定,医疗期间是指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就医或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待遇规定。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在医疗期间,企业员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救助基金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来说: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第59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治疗期间,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基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基金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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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疾病救济基金。 第《医疗期规定》号法律第5条以类似的方式规定了病假工资和疾病津贴,但第01030159号法律将此作为一种选择。从双方约定的时间来看,前者规定的时间比后者早。根据《劳动法意见》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新法规与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新法规。

《立法法》的规定应适用于病假工资和病假福利,即只有其中一项适用,即病假工资或病假福利。然而,无论采用何种待遇,都不应低于最低工资的80%。不同的地方在这方面有不同的做法。例如,山东省劳动厅转发的劳动部《劳动法意见》(鲁劳发[1995]6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停止工作不超过180天的,企业应当支付其病假工资的70%。如果累计不超过180天,我工资的60%将作为疾病津贴支付。根据这一规定,只要企业的雇员因疾病或非工伤累计不超过180天,病假工资和病假福利就同时适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的通知》(上海市劳动保护和保险局(2000)14号)第一条规定

3.医疗。《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3条规定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国务院《决定》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大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根据《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七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总体规划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这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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