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2 16:35:02浏览126次
(一)非法用工
无营业执照、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组织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登记备案的组织的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该组织应当对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应当对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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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变更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转移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人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三)承包经营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动关系所在地单位承担。
(四)借调
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方式。
a)破产
企业破产的,应当优先支付本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职工下落不明者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职工旷工发生事故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