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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新工伤条例新增六类人群可入工伤保险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3 15:05:02浏览144次

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可以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参加工伤保险。此外,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残疾补贴也因残疾程度不同而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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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在省级逐步推行。记者邀请相关专家解释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新增六类人群可入工伤保险

【关键词】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以下简称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专家解释】在昨天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版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也有所增加。在原有企业集团和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员。

2003年4月27日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全体职工(以下简称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强表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有所增加。例如,我们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为其员工支付工伤保险。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也要缴纳工伤保险。

 不同伤残级别补助都有提高

【关键词】伤残补助

根据规定,第35条第1款根据残疾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是:一级残疾为27个月工资,二级残疾为25个月工资,三级残疾为23个月工资,四级残疾为21个月工资。

[专家解释]通过对比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发现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把123级和4级残疾人的一次性补贴提高三个月。在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是一级伤残24个月,二级伤残22个月,三级伤残20个月,四级伤残18个月。

修订后,许多市民认为这是最合理的,最能反映社会关注的是,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是前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从原来的48个月到60个月的一次性补偿标准,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已改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反映了不同地区赔偿标准的统一和“同命同价”的实现,可以说是反映了工伤受害者的舒适。

上下班工伤认定还要看责任

【关键词】认定范围

该条例规定: 第14 (6)条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在上下班途中造成的伤害。

[专家解释]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是公认的工伤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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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规定可以说,只要伤害是由机动车辆事故造成的,无论责任方是谁,都可以被列入公认的工伤。

修订后的工伤范围已经调整。首先,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范围已经扩大到包括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根据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因工负伤住院的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批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和伙食费用。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专家解释]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其所在单位应为其出差支付70%的食品补贴标准。如员工外出就医,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员工所在单位按照员工出差标准报销。修订后的费用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报销比例不再限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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