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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统筹,江苏将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3 15:10:02浏览70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通知要求,到今年年底,全省各区市都要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通知指出,各统筹地区实施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后,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要实现“六个统一”。统一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工伤保险覆盖各类企业、非参合机构、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全体职工,以及部分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合机构及其全体职工。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方法,工伤保险费按照支持固定收入、收支平衡的原则,设区的市内确定统一缴费基数,行业差别浮动费率方法。

统一基金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整体水平,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年度收支计划和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统一组织实施。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工伤认定方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应当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分别由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设区的市内统一工伤福利的核定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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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设备配置机构的定点协议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设区市内业务管理和经办服务流程,统一开发和维护工伤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伤医疗卡考勤、网上结算和工伤保险信息共享。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市级统筹工作,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分工,科学制定市级统筹实施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基金收缴,规范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继续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队伍建设。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设区市工伤保险的指导。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基金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流程。

一是统一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工伤保险覆盖设区的市的各类企业、单位、非公务员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有职工及其全体职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以及部分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第二是统一基础和支付率。工伤保险费应当遵循固定收入和平衡收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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