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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过劳死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3 16:00:07浏览80次

“普华永道的女工猝死”再次提醒人们注意“过劳死”“过劳死”在我国还没有被定义为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由医学界命名的。“过劳死”的权利应该如何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较为粗略的规定,应予以明确界定和完善,为“过劳死”提供法律保障。

过劳死是工伤保险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救援后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工伤。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函[2004]256号)第3条,原《工伤保险条例》号文件第15条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未被抢救的,视为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48小时”的起始时间是医疗机构的初始诊断时间。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员工突发疾病死亡被视为工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员工必须在工作时间工作,以防突发疾病; 第二,员工必须因突发疾病而上班。 第三,工人必须在满足前两个条件时死亡,否则救援在48小时内无效。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将其视为工伤,否则难以认定为工伤,其权利也难以保障。

在维护受伤工人权利的实践中,每当出现突发疾病和死亡病例时,神经就会变得高度紧张。

例如,员工在工作中感觉不适,不去看医生,下班回家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因长期加班和其他过度劳动而突发疾病。工人在工作时间内死于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

工人在非工作时间死于突发疾病。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无突发疾病死亡;

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大脑死亡、呼吸机维持心跳、生命体征死亡等都很常见,但很难识别工伤。这些都是我们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最担心的问题。

“过劳死”是由于过度工作导致的身体、心理和精神亚健康,并发展为病态。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它积累到一定程度并导致死亡。“过劳死”的特点是长期、隐蔽、渐进和不规则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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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为突发疾病同时设定了三个条件,大量“超负荷工作和死亡”的工人被拒绝。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利呢?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明确死亡时间界点。

给出明确的死亡时间限制,并确定是以心跳停止时间、自主呼吸停止时间还是脑死亡时间为界点。无论突发疾病是否被视为工业事故,明确定义死亡时间在处理突发疾病时更为有效。

第二、引入“过劳死”因果关系鉴定。

因为过度劳动是否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死亡以及它是否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涉及到专业医学领域,法律职业不能断定该职业非常强。“过劳死”因果关系认定的引入将为“过劳死”增加一种保障。

第三、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持续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或者没有死亡的职工纳入视同工伤范畴。

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有突发疾病,如果他们在48小时内没有死亡,他们不能被认为是工伤。这种变相现象引导人们放弃救援,让他们在48小时内死亡,如果他们想被确认为工伤。显然,这种指导方针不是立法的初衷,同时也违背了良好的习惯。

因此,将已经死亡或死亡时间未超过48小时的人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而受伤,更有利于保护受伤工人。

第四、将“过劳死“写入职业病目录。

只有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并将其纳入工伤范畴,才能更好地解决医疗、康复、残疾标准和员工待遇等问题。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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