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9 21:05:02浏览91次
1.丧葬补贴
标准:总体规划区上一年度员工6个月平均月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提供主要收入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人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10%。
(3)供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在工作中死亡的工人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受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
(三)父母,包括有抚养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父母的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依赖关系
(六)因工死亡的职工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不满18周岁的;
(七)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父母,其兄弟姐妹不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养老金福利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就业或参军;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的;
死亡。
6.确定它是否符合获得支持的条件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养老待遇,根据职工因工死亡的条件确定。
7.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
(1)标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前一年,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0元。
(二)要求:一、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残疾职工的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二级、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和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抢险救灾中外出工作或失踪人员事故处理标准:
1.员工因公出差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2.从第四个月起停止支付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前一次性补助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理。
(十三)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
2.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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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游山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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