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问答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仵正真 时间:2021-05-17 20:03:25浏览129次

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回答问题

近日,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了2002年12月实施的第一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方便公众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问:《办法》适用于哪些收购?《办法》是否适用于收购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公司?

回答: 《办法》适用于投资者收购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不适用于仅在境外发行上市的h股、N股等公司。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a股和h股公司适用于《办法》。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严格原则,符合两地监管部门的规定;两地监管要求不一致的,由两地监管部门协商解决。

问:《办法》收购方主体资格有哪些限制?

答:针对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上市公司实力不足、失信甚至掏空等问题,《办法》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角度,规范了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到期无法清偿的大额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且最近三年在证券市场上有重大违法行为、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收购人不得收购该上市公司。同时,收购人必须提供控股股东或控制人近两年的未变更证明、近三年的信用记录以及财务顾问的验证意见。

另外,针对部分收购方不诚信,利用收购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办法》要求收购方全额支付,以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导致收购方先控制上市公司,再将上市公司资金作为收购资金来源转移的风险。

问:建立财务顾问制度对市场化并购有什么意义?

答:推进市场化并购,需要形成真正的市场约束机制。因此,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财务顾问责任制度,对收购人员进行事前检查,事后持续监督。《办法》要求收购人聘请财务顾问,负责调查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目的、实力、信用记录、资金来源和履约能力,关注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就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向收购人提供指导,并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监督收购人,防止收购人侵犯上市公司和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财务顾问核实后,可以筛选出不合格的购买者;如果财务顾问不严格,不勤奋,会直接影响他的资质。强化上市公司收购中财务顾问的责任,体现了中国证监会运用市场力量加强收购方行为约束、建立市场信用机制的监管取向。

关于财务顾问的一些具体规定正在研究和制定中。在相关规定出台前,目前可以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可以继续担任上市公司并购的财务顾问。

问:收购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答:《办法》规定,收购人可以根据收购的股份数量,以多种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如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即二级市场标语牌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定向发行、间接收购、行政转让等。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

由于我国三分之二以上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较大,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股份需要较长时间,交易成本较高。此外,减持过程中需要公开披露信息,对二级市场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有很大影响,可能导致股价下跌,无法顺利卖出。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人与股东之间的私下协商收购不超过30%的股份,仍将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就像国外的全流通市场一样。

问:要约收购对小股东有什么特殊意义?

答:《办法》取消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不同要约价格门槛的规定,使得要约价格的确定原则更加灵活。为防止收购方恶意利用要约收购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办法》明确规定要约收购限额为5%,收购方必须在要约前提供20%的履约保证金;如果是证券交易所收购,必须提供现金收购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要约收购具有信息公开、程序公平和待遇公平的特点。在要约收购的情况下,大多数中小股东都有充分的权利参与并做出自己的决定。收购方发出要约后,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业绩、本次要约收购对公司的影响以及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自行做出投资决策。如果你愿意接受要约的条款,你可以在要约期限届满时将股份出售给购买者;不愿意卖给购买者的,可以继续持股或者通过二级市场卖出。

问:为什么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之后持股发生变化时,要求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持股5%以上的股东对上市公司有决定性的发言权。各国都实施了大规模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在收购中发挥预警作用。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办法》规定以5%作为收购预警线,主要是让股东和市场关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在了解大股东进入上市公司的目的和下一步要采取的行动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同时,这可以避免突然收购对公司稳定运营的负面影响,有助于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办法》如何定义一致行动的人?

答:鉴于实践中部分收购人通过一致行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和要约义务,《办法》既给出了一致行动人的一般定义,又通过列举对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认为自己不属于一致行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反证。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透明度。

问: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采取反收购措施吗?

答:证券法的修改和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使收购方通过部分要约获得公司控制权成为可能。因此,《办法》规定,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对外部敌意收购采取反收购措施。同时,《办法》特别强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要求他们公平对待所有购买者;明确规定董事会收购的决策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为收购设置不当障碍。此外,《办法》还对公司章程中的不当反收购条款进行了规范。根据《办法》的规定,公司章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证监会将责令其改正。

问:之后

《办法》规定,根据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不同,对收购行为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于未达到30%的控制权变更,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实施事后监管;30%以上股份的控制权变更,由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查,收购人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检查和持续监督。如果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将按直接收购比例纳入统一监管体系。

在此监管框架下,对于通过“一对一”协议或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等间接收购方式控制3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除少数实际控制人在收购前后未发生变化且依法可以豁免的情况外,收购人应发出全面要约;如果不能发出综合报价,必须降低到30%或更低。如果收购之后还要继续,就必须通过公开要约收购的方式进行。

根据《证券法》的授权,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利用豁免免除购买者发行要约的义务。根据《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将谨慎使用豁免,主要是根据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是否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判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了变化,然后决定是否给予豁免。

问:《办法》在加强事后监管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在减少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前置审批的同时,通过加强监管和制定多层次监管措施,加强了事后监管。主要从收购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董事、专业机构和原控股股东等方面,规定相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如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停止收购、暂停或撤销专业机构的业务资格、记入信用档案等。对于披露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证监会将立案检查,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