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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流程,债务重组进项税

来源:公司收购作者:信叔翠巧 时间:2021-05-18 15:53:26浏览12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2003年1月23日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涉及债务条件变更的一切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应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转股,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计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利息等。

(5)通过组合上述两种或多种方法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分为两种经济业务,即以公允价值转移非现金资产,然后以相当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清偿债务,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相关资产转移的收入(或损失);对于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资产转让相关的税费)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的货物销售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条债转股进行债务重组的,除企业重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权益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企业)应当将其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对债务人的优惠包括以低于债务应税成本的现金和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非现金资产转移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入,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并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记为未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收入;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应税成本减记至未来应收款项,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

第八条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或者因债权人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收入或者债务重组收入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限内,统一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其中包含一方向另一方转让利润的减让条款:

(a)经法院裁决同意;

(二)经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第十条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但应当将其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的,债权人作出的让步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A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编辑: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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