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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负责拆迁吗,国土局强拆房屋之前会做什么

来源:征地补偿作者:少书兰 时间:2022-07-23 09:57:14浏览146次

在一些被拆迁人的反应中,他们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认定为非法,国土局向他们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要求他们限期搬迁并交出土地,然后强行拆除他们的房屋。那么,国土部门是否有权自行拆除农村房屋?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拆除合法建筑,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行政拆除。但对于城市或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依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迁等措施。即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采取措施拆除违法建筑,并行使拆除权。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有权查处非法占地行为。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3354城乡规划局

有权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反规划建设和违法临时建(构)筑物。

3.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主体。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我们来看看强制拆迁的法律性质。

003010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拆迁,就其法律本质而言,就是上文所说的行政强制执行。

那么,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答案是否定的,为了保护公民权益,防止权力滥用,我国的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103010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是法律设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强制执行,否则只能向法院申请批准,无权自行实施。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并没有授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利。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提到了这一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妨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如果遇到上述违法强拆行为,被拆迁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进行维权。

行政复议是指与某一行政行为有法定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如果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拆迁侵犯了被拆迁人的权利,可以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peo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是国土局是否有权自行拆除农村房屋的回答。类似情况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权。让违法拆迁接受法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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