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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商品房保修责任是否合理,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是多少

来源:商品房买卖作者:茂献 时间:2022-10-25 19:00:07浏览140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5年。 )供暖和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的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承包人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对造成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人进行赔偿。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使用,应当向购房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机构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担保责任。 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维修商品房,影响房屋原使用功能,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买卖、更换新建住宅或者无力偿债的,转让人应当自房地产权属转移之日起对新建住宅承担担保责任。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由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但不得少于2年。

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再次转让的,原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按照原转让合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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