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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拆迁补偿协议是与开发商签订吗,开发商拆迁补偿协议范文

来源:拆迁协议作者:才天元 时间:2022-11-01 03:00:04浏览106次

现实生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拆旧房建新房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商业拆迁补偿协议是和开发商签订的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五六懂法网编辑提供了以下答案,供大家参考。希望下面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一、商业拆迁补偿协议是与开发商签订吗

商业拆迁补偿协议是和开发商签订的。

签订商业拆迁补偿协议的步骤:

1.业主(承租人)选择评估机构;

2.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购买房改房的,应当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到江东区办证中心窗口办理房改房出售手续;

3.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凭上述相关证明,按照拆迁公告中公布的签订拆迁协议的日期,在拆迁现场办公地点签订拆迁协议;

4.签订拆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核对协议条款;

5.双方签字盖章。

6.承办部门:建设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

7.承诺时限: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是如何确认的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主体包括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的产权人、被拆迁房屋的保管人等。只有主体适当,才能进行经济补偿。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拆迁协议中,主体是公民的,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登记。法人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登记,终于登记注销。

一般来说,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人房屋的业主。

业主须提供当地产权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产权证和身份证明。

(2)公房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的房屋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须提供当地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保管人。

有两种形式的托管:国家托管和代理托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所有权不明的私有房屋。代管部门是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其权责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代管是指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远离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无法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管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者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说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的房管局。

确定被拆迁人资格的根本问题是,在拆迁公告发布前,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已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的,即为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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