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拆迁协议作者:力乐志 时间:2022-11-01 18:15:02浏览60次
1.必须公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即实行强制公证。
2.公证保证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受托人对协议的疑虑。
房屋拆迁协议公证管辖:
房屋拆迁协议的公证由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请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托管人和管理人应当提交托管权或者经营权的资格证明。
(2)代理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资格证明。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管辖的,委托书应当经委托行为实施地的公证处公证。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4)被拆迁对象的产权和使用权证明、现状及登记表。
(5)起草补偿安置协议。
(6)其他相关资料。
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审查: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提交的文件。
(2)被拆迁对象的产权或使用权及其现状。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协议条款是否完善、明确,协议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5)房屋拆迁协议是否报拆迁部门备案。
(6)被拆迁物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发生变化,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公证。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时当事人死亡但尚未取得补偿安置财产的,拆迁合同中作为遗产的涉案财产,既不应是原被拆迁财产,也不应是被拆迁人死亡后补偿的财产或金钱等其他财产,而应是被拆迁人死亡时在拆迁合同中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在继承公证中,继承人应当只对拆迁合同中享有的财产权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