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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拆迁款,拆迁补偿谁出钱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锺离梦露 时间:2022-11-09 13:30:03浏览57次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征收方弄虚作假,拆了房子,不安置被拆迁人,不给拆迁补偿款。但是收税员的无赖水平只是超乎你的想象,没有他做不到的。也就是说,明律师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征收方委托开发商公司进行拆迁,并约定拆迁后由开发商向开发商支付预付款。怎料,开发商拆迁完毕后,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预付款。那么开发商如何拿回自己的预付款呢?下面和明明律师一起来看看。

开发商替政府支付拆迁款。拆迁完成后,政府拒绝返还预付款。

2013年2月,某县政府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成立了县政府旧城改造领导小组。2013年5月,县政府与A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同意对县城改造规划区进行开发改造,并约定A公司在项目实施中全额出资。

然后同年8月,县政府发了《征收补偿安置的通知》。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拆迁户对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旧城改造小组在研究了被征收户提出的意见后,于2014年9月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补充规定。之后,A公司履行《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义务,按照拆迁补偿方案向217户拆迁户支付县政府拆迁补偿款123987926.1元,拆迁补偿方案规定的拆迁补偿奖金共计35640978元。2018年7月,A公司向县政府申请支付安置补偿资金123987926.1元,奖励35640978元。

根据合同约定,县政府向A公司支付安置补偿款123987926.1元,但对于安置奖励,县政府表示,安置奖励是A公司自愿支付的,用于推动涉案土地的搬迁进程,安置奖励不属于法定补偿安置范围,因此县政府不会承担这笔费用。

听到县政府这么说,A公司着急了。按照政府的补偿方案,3500多万元已经交给被拆迁人。现在告诉我这钱要我自己出?就算你是政府,也不能这么无理取闹。于是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县政府返还A公司预付款35640978元。

县政府应向A公司预付356409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支付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是依据旧城改造集团2014年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规定。旧城改造小组是县政府成立的临时组织,具体负责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不是依法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合法行政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旧城改造小组的行为后果由县政府承担。旧城改造小组对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补充规定,应视为县政府的行为,县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县政府返还A公司支付的拆迁安置补偿款35640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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