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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如何理解“携带凶器盗窃”?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6 20:30:04浏览67次

凶器盗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犯罪者的主观恶意很大,需要严厉制裁。在使用致命武器盗窃的情况下,识别携带是确定案件性质的一个重要条件。《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法律中没有关于使用致命武器盗窃的具体规定。尽管2013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了携带致命武器的行为,但仍缺乏具体的可执行标准和对相关内容的进一步解释。因此,正确理解和识别携带的含义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携带”含义界定

在定义“携带”的刑事法律含义之前,让我们先看看“携带”的词源意义。《大辞海》中“携带”的含义: (1)提及; (2)牵引和支撑; (3)离心。《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含义: (1)携带; (2)拉动。“携带”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随身携带,如携带手机,第二个意思是随身携带,如携带更多。《大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中“携带”的字面意思是随身携带。

然而,仅仅从字面上理解是不够的,还应该从刑法的规范意义上理解携带的含义。中国刑法对携带犯罪有许多规定。最典型的例子是“凶器抢夺”,学术界常将其与“凶器偷盗”相提并论。这不是用火器、弹药、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危害工人安全的罪行,也不是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和示威的罪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和拥有麻醉品植物种子和幼苗罪具有以下刑事法律含义: 第一种观点认为,携带类似于持有,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不要求在任何时候都处于犯罪人的控制之下。因此,携带意味着致命武器没有脱离身体,或者靠近身体,并且在可及的范围内。相反,第二种观点认为,持有不同于持有,持有的范围比持有更广,持有一般要求物品可以随时使用,持有不需要训刻。

一般来说,当犯罪人实施盗窃时,受害者可以发现他有致命武器,或者犯罪人清楚地表明了致命武器的事实。然后,有一个明显的威胁。 第三种观点认为携带的定义不应该太严格。凶器盗窃中“携带”的认定标准应低于凶器抢劫中“携带”的认定标准。在盗窃中携带致命武器应该意味着将致命武器放在身上或旁边,以便在需要时随意获取。 第四种观点认为,携带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将凶器放在自己身边,以便在必要时随意控制。行凶者将致命武器作为防御工具,在这种自我安慰心理的控制下,他随身携带某种设备进行盗窃,但事实上他可能没有使用过自己携带的设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携带凶器盗窃中“携带”的理解可以部分指携带凶器盗窃中“携带”的含义,但不能等同于携带。为此目的,它可以被概括为把某物置于可能的控制之下的行为,这样它可以被携带在一个人的身上或者在一个人的身边,并且有可能在任何时候被使用。

 二、携带凶器盗窃中“携带”的认定

(一)“携带”要求主客观相统一

关于犯罪人在携带致命武器盗窃时是否必须有携带致命武器的意图,有观点认为,犯罪人只需要知道携带致命武器,一些学者认为,携带致命武器的目的必须知道准备使用。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带有使用的意图。对于携带凶器的盗窃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最终使用了凶器,只要行为人被发现实施了盗窃,该盗窃行为最终将构成盗窃。 第二是不带使用意图的携带。如果罪犯携带凶器进行盗窃。然而,主观上对携带致命武器的行为没有理解。

如果你不打算通过携带致命武器来恐吓受害者或抵抗抓捕,那么携带致命武器的盗窃就不能成立。只有普通盗窃才能成立。包括携带致命武器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但也包括暂时打算实施盗窃的行为人,不应被视为携带致命武器的盗窃。如果犯罪者打算用致命武器偷窃,他暂时打算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它也不属于使用致命武器的盗窃,应该被定罪并为以后犯下的罪行受到惩罚。

(二)“携带”要求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这里的携带要求在任何时候都有方便使用的可能,并且致命武器应该放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的地方。如果凶器放在离行凶者很远的地方,行凶者就不能在任何时候控制它,所以不可能在任何时候使用它。与使用致命武器的抢劫不同,使用致命武器的盗窃对社会的危害不像抢劫那样大,而是只被视为盗窃。因此,对携带的理解不如用致命武器抢劫那么严格。不要求致命武器必须在任何时候携带在身上,只要它们可以被评估为携带。例如,犯罪人在犯罪前将致命武器放在离犯罪现场非常近的地方。这种行为往往表明行为人有使用致命武器的意图,并能在任何时候客观地获得致命武器。显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等同于使用致命武器的盗窃,应属于使用致命武器的盗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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