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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销售赃物罪,盗窃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2 22:05:02浏览69次

实践中也是如此。周与李合谋套现只是为了避嫌。因此,周盗窃这两本存折只是一种企图。在这种情况下,第二种和第三种意见几乎站不住脚。3.兑现存折时,李必须假装是存折的合法持有人,否则不能兑现。既然李有行骗的意思,又假装行骗,那当然也就构成了行骗。我们认为,确定李某是否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罪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周的盗窃罪,即周的盗窃罪是既遂还是未遂?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周的行为是企图盗窃,而不是一种成就。因此,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窝藏、转移、买卖赃物的犯罪。但我们不同意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因为由于周的行为是盗窃罪,李某在他的检举和周的盗窃活动中继续完成了盗窃罪。自然,它应该构成盗窃的共犯,而不是另一种欺诈罪。否则,如果周‘自己去取钱’,岂不是构成欺诈和盗窃?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我们认为周盗窃活期存折和取款是不能完全分开的。

取款是存折盗窃的延续和延伸,构成了完全盗窃罪。事实上。李某退股行为的基本特征也是周盗窃行为的继续,而不是一种独立的诈骗行为。李某之所以能够获得这笔存款,主要是因为周某的存折被盗,而不是被骗。对银行来说,用真正的存折支付现金不会有被骗的问题。因此,它不负责赔偿。真正的受害者是偷存折的人。但是,李某的行为是盗窃罪的继续,不是诈骗罪。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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