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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有哪些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30 16:05:02浏览127次

盗窃的目标是什么?盗窃是侵权的一个相关对象。许多人不太了解它。让我们找一个法国公开赛的小编辑来介绍相关内容。

一、 盗窃金融机构

《刑法》第264条具体规定了"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该条例,任何人盗窃数额特别大的金融机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因此,如何理解这里的金融机构直接关系到对盗窃罪适用死刑。从立法规定来看,这里的金融机构是盗窃的目标。然而,作为一个单位,金融机构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盗窃的对象只能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我们认为,这里的金融机构的财产并不是指金融机构的全部财产,而是指金融机构的特定财产,即现金或证券以及国库中的其他财产。这涉及到限制和解释金融机构财产的问题。根据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在正常情况下,法律术语应该以公平的方式解释。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限制性解释或扩展性解释。这种特殊情况是指基于立法意图的推论。如果对金融机构的盗窃给出一个公平的解释,那么所有金融机构的财产,包括汽车、办公用品和国库现金,都应该包括在内。然而,这种理解违背了立法者对盗窃金融机构作出特别规定的立法意愿。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对盗窃金融机构作出特别规定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解决盗窃罪适用死刑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限制对盗窃适用死刑。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盗窃是一种财产犯罪,一般来说这种犯罪不会造成除财产损失以外的严重的人身或其他损害。另一方面,鉴于原来的刑法已经对盗窃行为规定了死刑,而且在实践中,对严重罪行绝对有必要判处死刑。从罪与罚平等的原则出发,修订后的刑法保留了对盗窃的死刑,但对可判处死刑的情况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盗窃的数额特别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立法机关对盗窃金融机构作出特别规定,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是资金集中的地方。盗窃金融机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限制对金融机构盗窃的解释是恰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证券和客户资金,如存款、债券、其他资金和物资、企业结算资金和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犯罪,所以在刑法理论中,盗窃罪的客体一般被界定为公私财产,这无疑是正确的。由于公私财产是特定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载体,盗窃通过秘密窃取财产来侵犯财产所有权。

二、盗窃珍贵文物

《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珍贵文物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该条例,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这里的珍贵文物属于一类和二类文物,一些三类文物也属于珍贵文物。需要列为珍贵的三件文物,由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立法机关之所以规定盗窃珍贵文物,主要是因为珍贵文物是稀世珍宝,具有独特性和不可回收性。一些珍贵的文物是无价的。因此,盗窃珍贵文物比盗窃一般财产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264条,情节严重的盗窃珍贵文物可适用死刑。根据《解释》,本案的严重程度主要是指因盗窃国家级文物而造成的无法追回的损失。盗窃三件以上国家级文物或者盗窃一件以上国家级文物,具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一)、(三)、(四)、(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这里,第六条第三项第一、三、四、八项是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四处流窜,犯下危害严重的罪行;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这里还应该指出,虽然文物是一种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但它们不同于普通财产。因此,刑法对某些针对文物的犯罪作了特别规定。例如,《解释》第151条第2款规定了走私文物罪,第6章第4节也具体规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罪。鉴于盗窃文物在定罪和量刑上不同于盗窃普通财产,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盗窃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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