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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认定数额,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怎么确定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7 10:25:02浏览105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或多次盗窃、入室盗窃、使用致命武器盗窃以及为非法占有目的而扒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如何确定入室盗窃的认定标准?寻找法国公开赛的小编辑已经为你安排了相关的知识。

一、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怎么确定?

(a)入室盗窃是否必须构成入室盗窃

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入室盗窃通常被认为是量刑时的一个较重的处罚标准。为了更好地保护作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屏障的“家庭”,入室盗窃不要求盗窃数额。然而,入室行窃一定是入室行窃吗?笔者认为,在认定盗窃行为时,必须注意“入室”的违法性。如果犯罪人未经户主同意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盗窃,他将被视为入室盗窃。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后实施盗窃,通常是亲友之间的小盗窃,其行为对室内人员的人身威胁通常较小,应视为普通盗窃。一些学者认为,在认定入室盗窃时应注意“入室”的目的,即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并暂时实施了入室盗窃,则不应认定为入室盗窃。作者认为,入室盗窃的重点是保护“家庭”。无论犯罪人的目的是什么,只要他非法“进入家庭”并实施盗窃,他就应该被认定为入室盗窃。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基于什么样的目的,往往只有行为人自己的陈述可以作为参考。例如,进入房屋的目的被细分,然后一些非法进入房屋进行盗窃的案件不被认为是入室盗窃,这很容易纵容犯罪。有些人认为入室盗窃对个人权利的伤害只有在家里有人的时候才会发生。如果家里没有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损害就小得多,对最重要的个人权利,即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潜在损害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它应该被视为普通盗窃。如果家里没有人,而且金额很小,就不应该构成盗窃。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来说,当他实施非法“入室”时,他的主观恶意明显比普通盗窃更深。一旦他“进屋”,他就可能侵犯公民的和平、隐私或生命健康权。如果当施暴者进屋时家里没有人,户主中途回家,那么施暴者仍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与家庭中始终没有人的情况是一致的。因此,无论房子里是否有人,非法入室盗窃行为都应被认定为入室盗窃。

(二)间接入室盗窃的认定

间接入室盗窃的特征是使用除自己身体以外的工具进行盗窃。例如,这位演员亲自拿着一根竹竿,把它伸出窗外,伸到别人家里去捕鱼。例如,使用遥控电子工具从他人家中窃取财产;例如,训练动物从他人那里窃取财产。尽管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但它们并不直接侵犯家庭安宁权,也不构成入室盗窃的法律保护范围。因此,使用除身体以外的工具“进入家庭”不能被视为入室盗窃。

(3)盗窃共犯问题

1、间接正犯盗窃的认定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而不亲自实施的行为,如不知情的第三人、未成年人或完全精神病人实施的入室盗窃。从盗窃罪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间接正犯的主观目的是利用犯罪人进入房屋,侵犯房屋的财产权和安宁权。客观地说,这种损害结果也是可以实现的。由于缺乏主观故意,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间接正犯承担盗窃的刑事责任。

2、教唆犯入室盗窃的认定

教唆他人入室盗窃,无论是出于主观目的还是行为手段,都构成了对他人的财产权和“家”安宁权的侵犯。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达到了相同的目的,所以即使被教唆者只偷了一美元,教唆者也具有构成盗窃的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此外,被教唆的人是完全没有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且教唆者已经达到了对精神病人的控制程度。此时,教唆犯作为间接正犯应当承担入室盗窃的刑事责任。相反,如果被教唆的人是一个不完全精神病人,当不完全精神病人处于正常精神状态,教唆者对精神病人没有控制力,并且有故意接触时,盗窃就有刑事责任。此时,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要承担盗窃的刑事责任。

(4)特殊室内环境中入室盗窃的识别

因为他们自己的原因,屋内的人知道窃贼无法阻止他们犯罪,例如弱者、弱智者、老人、弱者、病人和残疾人,而受害者也无法阻止入侵者偷窃。这些行为都应被视为入室盗窃。然而,如果窃贼入室盗窃,虽然他不对受害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但却实施了一些特殊的手段使受害者无法找到和抵抗,例如,他用事先准备好的“烟雾”将受害者打昏,然后实施入室盗窃,这属于使受害者无法抵抗的入室抢劫的强迫方法,是抢劫的另一种手段。因此,它被认为是入室抢劫,而不应该被认为是入室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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