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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认定数额,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怎么确定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7 10:25:02浏览105次

(5)区分既遂和未遂盗窃的标准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已经发生,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人们通常把开始后的成功或失败作为判断成功和失败的标准。既遂盗窃罪的一般说法是“失控加控制”。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财产。因此,有学者指出:“既然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那么刑法的具体规定在设定每一种犯罪时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客体)是否受到实际损害,当然会成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根本标准。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对各种犯罪造成的特定权益损害的定性,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既遂的基本标准。在确定各种特定类型的既遂犯罪时,我们应当关注该行为必然会对特定权益造成的一些现实损害,但现实损害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因此,确定犯罪既遂的一个决定性前提是准确理解和合理解释每一具体犯罪中刑法意在保护的对象的内容。基于这一标准,我们可以解决刑法领域中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既遂型盗窃与未遂型盗窃的区别在于找到盗窃的起点,是从进屋开始还是进屋后再开始选择财产,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总的来说,进入房子似乎是入室盗窃的起点,但如果房子里没有发现任何财产,就没有侵犯财产的真正危险。此时,以入室盗窃为起点将扩大刑事处罚的范围。进入房屋后开始选择房产,意味着房产已经被找到并正在被选择,但实际上还没有得到。只有在进行这种财产选择时,才会出现盗窃构成要件的真正危险。因此,我们应该从进入房屋后的财产选择入手,以实际取得的财产为完成。无论盗窃罪的数额如何,侵犯法益的结果已经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进入房子后,他实际上并没有获得财产。即使他侵犯了他人的和平权利,他也不能被视为有所成就,而是企图盗窃。根据我国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失控加控制理论”,入室盗窃控制财产,如进屋后藏匿财产,进屋后随身携带小物品等,均可视为既遂型盗窃罪。受害者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例如,如果像电视机这样的大物体被移出室外,这被认为是入室盗窃,从入室盗窃中获得的财产被扔到楼下的室外。受害者打算下楼后转移。此时,受害者已经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入室行窃罪被认为是入室行窃罪,无论该人是否获得了财产。

二、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盗窃公共和私人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货币、金银珠宝和其他财产,还包括无形财产,如电力、天然气和天然气。从家人或近亲那里窃取财产通常不算犯罪。如果真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也应该与社会上所犯的不同。

赃物的价格应当由赃物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无法确定的,按照犯罪时同类物品在当地的价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计价方式,分别以人民币计价。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将因盗窃而被定罪和处罚;

(2)《刑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的,均属违法

(5)《刑法》第7条规定,非法充值后使用电信卡,造成电信费大量损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刑法》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接入账号或密码接入互联网,造成电信费用较大损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些是法国公开赛的小编辑向你介绍的如何确定入室盗窃的识别标准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罪纳入刑法,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住宅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但一些适用的盗窃罪问题仍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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