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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涉案车辆,韦国权开走涉案车辆,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10:05:03浏览108次

公诉机关:陕西省Xi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魏,男,32岁,汉族,住市武兴街道社区,出租车司机。2005年1月26日被捕。

陕西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犯盗窃罪向陕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4年4月10日上午,陕西新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一名雇员郑伟喝醉了酒,将他的白色凌志400(价值373380元)和品牌陕A-L5408停在xi市文怡路凯撒宫对面的车道上。钥匙没有拔出,窗户也没有关上。当天6时许,被告魏(出租车司机)经过,发现情况。大约一个小时后,魏又开车穿过马路,发现车还停在原处。所以他把出租车开走,钻进了白色的雷克萨斯。这时,魏发现车钥匙还没有拔出来,也没有人来干涉。他把车开走,藏在Xi安建设西路人民解放军323医院的停车场。后来,魏用自己的手机、皮鞋和存放在车里的美元为自己挥霍,把存放在车里的高尔夫球杆藏在姐姐家。

魏也修好了车,换了车牌。2005年1月,受害人找到被盗车辆,公安机关逮捕了被告人魏。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他要求依法被判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被害人凯文兹的陈述。主要内容是:凯文兹是陕西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司机,2004年4月10日凌晨5点左右,他因醉酒驾驶,丢失了自己公司的白色凌志400车(品牌为陕A-L5408),并报警。

2.调查已被证实。主要内容如下:2005年1月11日,受害人凯文兹向Xi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失踪车辆在陕西省医院停车场被发现。 第二天晚上,警察逮捕了司机魏。经过检查,这辆车是凯文兹丢失的车。

3.证人魏(魏的兄弟)的证言。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魏于2004年4、5月驾驶一辆白色凌志车,并告诉魏该车为某房产主所有。

他发现汽车的前灯亮着,窗玻璃没有关上,车钥匙在车里。如果他想玩汽车,他就把它拿走藏起来。魏叫赶快把车扔掉。魏说他会在玩了几天后把它扔出去,但他从来没有扔过。

4.《车辆登记信息表》及证人王立春、凯文兹的证言,主要内容是:车辆登记证号为陕A-L5408,驾驶证登记车主为王立春,车辆所有权属于王立平。

5、公安机关查封和提取的笔录、收据等主要内容是提取白色雷克萨斯400汽车,驾驶执照,手机,名片,高尔夫俱乐部,钱包等。来自魏。以上物品由凯文兹收集

6.物品鉴定结论。主要内容是:单A-IS408白色雷克萨斯400轿车价值373380元。

7.提取的车辆修理发票用于证明魏修理并更换了凌志400轿车的零部件。

8.被告人魏对其驾驶涉案白色凌志400轿车的事实陈述不持异议。

被告人魏辩称,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基本正确,但有些情况是错误的。被告开车在朋友面前炫耀,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还几次试图把车还给车主,但都没有还给车主。

魏的捍卫者认为:

一.犯罪当天,涉案车辆停在机动车道上,车窗没有锁,钥匙没有锁。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因此车辆正在遗忘东西,并且不是盗窃的目标。

第二,魏没有采取秘密盗窃的手段将车开走,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规定。

三、魏没有改变车辆的特征,也没有藏匿车辆,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4.魏拙

被告人魏提交了一份《凯文兹收据》,用以证明凯文兹接受了魏自愿缴纳的2万元作为对车主及司机的赔偿。

Xi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4月10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魏(出租车司机)在经过安路上班时,发现一辆白色凌志400轿车停在一辆汽车的车道上,四扇车窗开着,灯亮着,车内无人。大约一个小时后,魏又开车经过这一段,发现车还停在原来的地方。他收起自己开的出租车,溜进了白色的雷克萨斯轿车。这时,魏发现的车钥匙还没有拔出来,也没有人来干涉。他把车开走,藏在Xi安建设西路人民解放军323医院的停车场。随后,魏检查了车辆,发现车主的身份证、名片、手机、皮鞋、高尔夫球杆等物品和200元。魏用他的手机和皮鞋,挥霍美元,把高尔夫球杆藏在他姐姐的家里。为了方便使用,魏还对的车进行了修理并更换了车牌。2005年1月,受害人找到了被盗车辆,公安机关逮捕了魏。被盗车辆、高尔夫球杆和其他物品已经归还给受害者。据评估,涉案的陕A-L5408白色凌志400价值373380元。事发后,魏主动提出赔偿车主及司机2万元,凯文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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