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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涉案车辆,韦国权开走涉案车辆,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10:05:03浏览108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涉及的车辆是否属于“遗忘物”?

2.魏驾车带走车辆是否涉及秘密盗窃?

3.魏是否有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目的?

Xi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涉案车辆是否属于“遗忘物”。

遗忘物是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中的一个概念,是侵占罪的一个特殊的犯罪客体。遗忘是指由于遗忘而应该带走的东西。财产的所有者应该主观地意识到他已经忘记了财产并且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要确定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忘记了事情:

首先,我们应该分析受害者的主观理解。根据案件事实,受害人凯文兹酒后开车回家,并将车停在住所附近的路上。由于酗酒的特殊原因,他没有关上门窗,也没有把车钥匙留在车上,但他没有失去对车的控制。几个小时后,凯文兹发现车被偷了,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凯文兹从停车之时起,用了很短的时间就报告了车辆被盗,并声称被盗车辆的位置与被告魏陈述的被盗车辆的位置一致,这足以证明凯文兹没有主观遗忘车辆。

其次,凯文兹的酗酒只会削弱他对车辆的控制。如果魏没有犯盗窃罪,凯文Z将能够重新控制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凯文Z花了两个小时把车停在路边,直到车被魏权国偷了,在此期间车是安全的。如果凯文兹在这段时间醒来,他自然能够重新控制车辆。然而,当凯文兹喝醉醒来时,他发现车不见了,他真的失去了对车的控制。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正是魏的驾车逃跑和躲藏行为。因此,魏的盗窃行为是受害人失控的根本原因。

第三,遗忘是指由于遗忘而应该被带走的财产。作为财产,汽车具有特殊的属性,这表现在购买和转让车辆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许可等相关手续。如果我们不考虑机动车辆的特殊材料特性及其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仅仅因为车主或使用者忘记关窗、关门或不拔出钥匙而将它们称为遗忘物是违反常识的。因此,辩护人的这种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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