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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刑事责任,盗窃罪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10:40:04浏览109次

盗窃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首先,盗窃的概念和构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公有或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侵权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一般来说,它指的是动产,但不动产上的附加物可以与不动产分开。例如,田里的庄稼、山上的树木、建筑物的门窗等等。也可能是这种犯罪的对象。此外,电力和天然气等能源也可能成为这一犯罪的目标。

盗窃的对象是公有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这里的所有权通常指合法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凡盗窃违禁品者,不论数额大小,均应视为盗窃,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判刑。盗窃违禁品或罪犯非法拥有的财产也构成盗窃。”

盗窃是针对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其特征是 (1)被人控制和占有。人们可以控制和拥有的财产必须是有形的东西,可以根据五官的功能来识别。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统治不仅仅是物质和有形的统治。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个社会概念,它必须考虑事物的性质、事物所处的时间和空间等。并根据社会中的一般概念来决定某物是否被占有。有时,即使在没有实际或有形支配的情况下,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一个人自己的住所范围内暂时找不到的手表和戒指并没有丢失。如果牲畜没有回到主人的住所,而且习惯了主人的生活,即使离开主人的住所,它们仍然属于主人。地震发生时,该房产搬出,放在路边作为临时避难所,仍然属于房主。饲养在农场的鱼和珍珠贝属于饲养者。这里提到的手表、戒指、牲畜和鱼仍然可能是盗窃的目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的东西也会被人控制,成为盗窃的目标,如电、煤气、手机号码等。不能被人控制的阳光、风、空气、无线电波和磁力不能成为盗窃的目标。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该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如证券等。有主观价值(如纪念信)和几乎毫无价值的东西。在我国,它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如果盗窃者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有价值的财产(相当于被盗物品的数量),并且数额相对较大,那么盗窃应被定义为盗窃。 (3)可以移动。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加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的目标。例如,开采的石头、从自然状态返回并放置在一定范围内的沙子、放置在盐厂的海水、地面上的树木等。房地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盗窃和出售房地产不是所有者处理所有权的权利。买卖之间的关系无效。这是一起民事房地产纠纷,不能作为盗窃处理。(四)他人财产。偷窃是不可能偷自己的财产的;他偷的是“别人的财产”。虽然它是一个人自己的财产,但如果它被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它也被视为“他人的财产”。如托运、托运和租赁。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自己合法拥有、使用和处置的财产也应被视为“他人的财产”。例如,在店主商店出售商品的员工实际上监控、控制和出售商品,仓库管理员收集库存商品,以及乘客借用酒店电视。遗忘是遗忘者失去的财产,但知道它在哪里,大部分在遗忘者的控制之内。它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仍然属于遗忘者,也被视为“他人的财产”。失物是主人丢失的财产,但不知道它在哪里。犯罪人应根据《民法通则》处理丢失的财产。一般来说,它不构成犯罪。无主财产是指所有者放弃的财产、无人继承的遗产等。

拥有无主财产不构成犯罪。被遗弃的财产属于优先购买者。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埋藏和隐藏的物品不是无主的。根据《民法通则》,“所有不为主人所知的埋藏和隐藏的物品都属于国家。”盗墓、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盗窃罪处罚。《文物保护法》规定:“未经许可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罪论处。” (5)虽然有些特殊财产具有上述四个特征,但不能被盗。如枪支、弹药、使用中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产或同一财产处于不同的地位和状态,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它代表着不同的犯罪客体。如果盗窃通信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信设施罪,那么盗窃仓库中的电线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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