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6 10:20:05浏览61次
2014年12月12日,卡车司机顾某接到一个自称何某的陌生男子的电话,要求他帮忙运输几辆摩托车,价格为300元。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顾首先与何合谋,然后帮助何转移被盗的三辆摩托车,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负责该案的法官解释说,如果货运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输被盗货物,就不构成盗窃,因为货物运输只提供服务,不参与盗窃,这不是一般的犯罪。但是,如果一个人知道赃物是赃物,他或她也事先与盗窃犯合谋,并向他们提供帮助,这将构成盗窃。
本案中,顾某明知赃物已被转移,也同意何某的建议,在需要转移赃物时,通过电话与何某联系,并帮助其转移赃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任何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欺诈和抢劫等犯罪分子合谋,隐藏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作为盗窃、抢劫、欺诈、抢劫和其他犯罪的共犯予以处罚。因此,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