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7 15:05:02浏览99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盗窃数额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从500元至2000元不等。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从5000元至20000元不等。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从3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在上述数额范围内发生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