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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刑法在网络环境下受到的挑战

来源:盗窃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8 09:05:03浏览134次

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长期改变了我们现有的社会经济结构,也改变了我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形成了一个新的虚拟社会空间——网络环境。在这个虚拟空间中,人们可以在真实空间中进行各种活动。然而,这些活动与现实空间中的活动具有不同的特征,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现行刑法应如何调整这些虚拟空间中的活动。本文以蒲平伯案为例,从犯罪对象、行为、形式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这篇文章的发表有望引起更多读者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2000年9月2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浦平波利用自己学习和猜测的密码,进入江阴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部12号电脑终端上的公司计算机网络资金管理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并在交易部的个人股票账户上增加了78万多元。当天上午9时30分,被告用这笔资金以每股8.4元的价格购买了2600股公交车股份,金额超过2万元。然后,在股市收盘时,它使用自己账户中的“剩余资产”。

购买、撤回、重新购买和重新撤回55,000股年轻股票。破案后,所有被盗的钱都被追回来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非法侵入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系统,将资金转入其本人账户,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被判犯有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其中一个启示是:数据会成为盗窃的目标吗

在刑法理论中,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一般被界定为公私财产。由于蒲平伯入侵了计算机网络资金管理系统,并在个人账户上增加了78万余元,因此该计算机网络资金管理系统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以一系列电磁、光学或其他信号形式的数字化数据。因此,判断蒲平伯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之一是数据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客体。

我国刑法和盗窃罪司法解释都没有将数据规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有“有效说”、“有形说”、“动产说”、“持有说”和“管理说”等理论学说。理论上的争论导致人们对作为盗窃目标的公私财产的范围界定不清。在这种情况下,由浦平波修改的数据通过各种物理方法表示为“0”和“1”。

的组合。根据上述传统理论,我们不能将其归入物的范畴,刑法面临新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认为,数据应归于刑法中的事物类别。原因如下:首先,从犯罪客体的角度来看,犯罪客体是指危害行为、体现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人和物。特定的人或物必须能够反映对某一特定对象的损害,这与刑法所保护的对象密切相关。在盗窃中,数据反映了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此时,数据是公有和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载体。虽然人们不能接触和窃取数据,但他们可以改变它。这一变化反映了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必须指出,数据可以在不同的犯罪中体现不同的对象,正如人们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中体现不同的对象一样。

第二,刑法中的“物”是指体现主体利益的具有身体或生理属性的客体。盗窃犯罪的目标最初被认为只是有形财产。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无形的东西也纳入了它的范畴。考察这一过程,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只要主体的利益得到体现,它就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反映财产所有人利益的数据应包括在财产范围内。不可否认,数据本身没有意义,它的意义在于它是财产的载体。 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也认为数据可以成为盗窃的目标。《刑法》第196条规定,任何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将按盗窃定罪处罚。在这里,犯罪人本质上窃取了一系列可以证明信用卡持有人的权利和身份的信息,这些信息由一系列数据组成。

启示2:虚拟空间中的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吗

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指危害社会的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支配的身体运动。传统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盗窃”,即行为人以他认为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不知道的方式拿走财产。有各种各样的秘密盗窃方法,通常包括撬门和打破锁,爬过墙进医院,偷袋子和偷羊。这些行为表现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和身体活动中。在木偶戏中,木偶戏唯一的“身体活动”是“敲击键盘”的操作。至于它的“入侵”和“填充”只是在虚拟空间中进行的行为,它没有时间、空间或人类活动。犯罪是一种行为,没有它就没有犯罪。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虚拟空间中的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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