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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是怎么做的,因车祸死亡必须尸检吗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6 09:03:02浏览139次

没有尸检的病人死亡,医院应该如何赔偿

病人要求赔偿,但拒绝解剖

2007年7月的一天,一个孩子因精神不佳、嗜睡等不适症状,被母亲带到某县医院儿科门诊就医。医生根据病情进行了治疗,但孩子的病情没有好转。 第二天,孩子在复诊输液时突然昏迷,经医院积极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疗纠纷。

孩子家长坚持认为医疗有问题,但拒绝做尸检。协商失败后,患者起诉当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13万余元。

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根据孩子发病急、病情危重、病情迅速恶化,应认为是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孩子是因为病情发展到极其危急,迅速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医学会仅凭借临床经验,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推断其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是不全面、不客观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县级医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推定其存在医疗过失。法院判决医院依法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5.7万元,精神慰藉2万元。

举个例子

医生必须保存各种证据

在现实中,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因为,在很多因患者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中,往往会出现尸检难的情况,即患者坚持认为医生在诊治上有问题,但认为农村有习俗,坚决不同意尸检。这个案子以医

生的去世而告终。它给医院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处理因死亡案件引发的医疗诉讼。既然尸检在事故认定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受影响的一方如何接受尸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不同意死因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保存条件,可延长至7天。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断的,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

但在实践中,处理类似的医疗纠纷,医患之间的“协商”是必不可少的。每次谈话,医生总是认真记录,但每次医生让病人家属在记录上签字,病人都以记录不真实为由拒绝签字。有的甚至坚持要求医生解释并赔偿。那时候,医生该怎么办?有权强制验尸?

医疗纠纷的司法解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事实”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了处理此类纠纷,如果受影响方的律师不允许受影响方的家属通过特别代理人的方式出庭,而是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坚持认为受影响方在法庭上不认识医生,则是医生故意拖延,超过法定尸检时间,影响对死因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举证责任倒置,一旦法院要求医生出示证据,医生就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为了防止类似的医疗纠纷,作者建议,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如果患者死亡原因不明,或者患者对治疗过程不满意,医院应提前预测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对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残液、器械等进行妥善封存,随时保存,并及时、详细地记录病情变化和治疗抢救过程。

如果患者家属质疑死因,医院应及时申请尸检。如果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医生不能强制尸检,但必须写在病历上,并要求患者家属签字认可。如果患者家属拒绝签字,医生应通过录音,或通过“第三方”保存视听资料,如请与病房无关的患者见证签字,拨打110并记住报警,或去居委会或公证处公证等。总之要充分保全证据,以防诉讼中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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