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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大病历书写模板,新生儿黄疸完整病历

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6 10:36:02浏览151次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新生儿状告接生医院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认为,接生医院未按要求提供病历,推定该案构成三级医疗事故,接生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判医院赔偿新生儿各种损失22513.6元。

2005年10月17日23时许,住在铜山县的秦因受到出生威胁,前往与她相邻的灵璧县某卫生院就诊。 第二天11点,秦在医院臀位分娩,产下一名男婴,取名小乐。小乐出生后重度窒息,医院建议将秦女转徐州治疗。10月18日,小乐被转至徐州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小乐在该院出现“新生儿吸入性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等症状。10月27日,小乐好转,秦女士自愿出院,期间医疗费用6853.54元。小乐出院后,秦夫妇发现其右臂行动不便,经徐州市儿童医院、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确诊为右臂丛损伤。经过积极治疗,有所好转,这里花的医药费是1111.4元。对于小乐造成的右臂神经丛损伤,秦夫妇多次咨询灵璧县某卫生院和徐州市儿童医院,但两家医院均拒绝承担责任,因为不是这家医院造成的。无奈之下,秦夫妇作为小乐的法定代理人,将两家医院告上了法庭。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徐州市儿童医院申请医学鉴定。根据徐州市医学会医学鉴定,医方(徐州市儿童医院)在实施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学原则。虽然医疗方在住院期间没有诊断出右臂丛损伤,但与孩子的右臂丛损伤和预后没有因果关系。这个案子不是医疗事故。被告灵璧县某卫生院随后申请医学鉴定,并提供了由秦奴签名的《患者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作为医学鉴定的病历。但秦夫妇拒绝承认证据的真实性,认为该证据与医院医生出具的门诊病例内容相矛盾。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法院不受理灵璧县某医院提交的《患者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导致徐州市医学会以灵璧县某医院未提交病历为由,暂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过徐州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小乐被评为9级伤残。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州市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不违反医疗原则。虽然未确诊右臂神经丛损伤,但与孩子的右臂神经丛损伤及预后无因果关系,故被告徐州市儿童医院不应承

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失败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灵璧县某医院申请医学鉴定,但因被告提供的《患者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未被法院受理,徐州市医学会以“灵璧县某医院未提交病历”为由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承担责任。鉴于小乐评定为9级伤残,推定本案构成三级医疗事故。被告灵璧县某卫生院,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其赔偿225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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