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事故认定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8 08:06:02浏览58次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
病例介绍:李女士从怀孕开始到医院做产前检查。2006年8月,邱女士的b超显示胎儿脐带绕颈。同年9月9日凌晨,邱女士产下一名女性死胎,形态正常,脐带绕颈。2006年12月,李女士起诉该医院。李女士称,由于医院严重违反医疗常规,知道存在高危因素,但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最终导致胎儿死亡的后果,她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15万元。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了鉴定,鉴定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女士胎儿死亡有因果关系。结论是李女士与医院的医疗纠纷构成医疗事故,本案为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护理规范和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
第四,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根据医学会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女士胎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导致的死产显然对李女士造成了心理创伤。所以她起诉法院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时,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