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房产买卖纠纷作者:凤雰 时间:2022-07-25 18:22:20浏览84次
案例一
我的丈夫是离婚后和我再婚,我是头婚。丈夫和前妻生有子女,离婚时财产有一半给了前妻。丈夫和我结婚几年后,就给前妻生的子女和我生的子女每人一套房。5年前,我和丈夫买了房子,房产证是我们夫妻的名字,交税时登记的是我们夫妻的名字和我生的子女的名字,请问我丈夫去世后,前妻的子女有权分房产吗?
丈夫前妻子女是否有权分房产,要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和继承人权利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对婚内财产没有特别约定,你和你丈夫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你丈夫的部分是你丈夫可被继承的遗产。你所称的房屋系你和你丈夫结婚后所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登记了你和你丈夫以及你子女的名字,则该房屋属于你们共有。将来你丈夫去世后,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则纳入遗产范围,由各继承人继承。
其次,你丈夫同前妻所生子女对房屋有无继承权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你丈夫去世前如留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继承,如未在遗嘱中的财产则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也就是说与前妻的子女能否继承房屋首先要看是否有遗嘱;如未留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此种情况下,你丈夫与前妻所生育的子女对其遗产也有继承权。
案例二
我和老公结婚20多年了,有一套正在还房贷的房子,房产证是我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我出去打工,他可以在瞒着我的情况下把房子偷偷卖掉吗?
原则上你老公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但实践中也存在房屋被单独买卖的风险。
如果该房屋是你们婚后购买,即使登记在你老公一人名下,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后购买的房屋以及共同还贷部分,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处分,如房产的买卖,需夫妻双方同意。因此,你老公不得擅自买卖你们共同的房屋。
但在实践中,因该房屋登记在你老公一人名下,这样便存在第三人错误以为该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可能性。因此,不排除你老公故意隐瞒实情进行处分的可能,此时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买方办理了过户登记且已尽到注意义务,确实对房屋的所有权情况不知情,并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中关于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相关规定,买卖房屋的行为有效,房屋无法追回,但此时卖房款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将该房款置于夫妻共同管理之下。
第二种情况,如果买方明知或应该知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此时你可凭购房合同、结婚证、相关沟通记录等证据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对方返还房屋。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借钱是生活中经常会有的事情,有些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还上,但可能因为周转不灵,还不上借的钱,这也是生活中常有之事,如果双方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的时候,就只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那么大家知道欠款是如何走法律程序的吗?
一、到法院起诉欠款人的流程
1、以公司/个人的名义写起诉状;
2、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欠条、其他书面证据);
3、等候审理,一般案件6个月法院审结,6个月不能审结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4、等判决生效后,对方不还钱,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方没钱,可申请保全对方的房屋)。
二、起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