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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五条之后,2019国五条

来源:房产买卖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3-10 20:50:03浏览103次

3月1日,国务院终于出台了新的《国家五条》实施细则,对楼市进行加码调控。新的“国五条”能否震撼大众,还有待观察。新的《国家五条》实施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取得积极成效。目前,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仍处于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加,不同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存在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完善稳定房价的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人民政府重视的稳定房价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拉萨除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新建商品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地区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于行政区域内住房紧缺、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要引导其增加住房和住房用地的有效供给,制定并公布新增商品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对于住房供大于求的城市,也应指示它们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和完善稳定房价的考核和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监督、考核和问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省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那些未能落实限购、差别住房信贷和税收等政策措施,房价上涨过快的人,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第二,坚决遏制投机性投资购买

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商

品房限购政策。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全市所有行政区域;限制类住房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采购资格考试应提前到签订采购合同(认购)时进行;对于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以及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连续提供地方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完税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家庭,需要暂停销售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应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调整限购措施;在其他城市,如果房价上涨过快,省人民政府应要求他们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计机制。要严肃查处电信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信用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对于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房的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如果出售自有住房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进行核实。应严格按转让收入的20%征收。总结个人住房试点城市房产税改革经验,加快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应继续推广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屋交易的税收征管。

第三,增加普通商品房和土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总供应量不应低于过去五年的平均实际供应量。一些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热点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较低的城市,应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的比例。为加强土地市场信息披露,市、县人民政府应在第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土地出让方式,防止高房价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住宅建设单位、邢弢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商品房项目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建设和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建设,加快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于中小型住房单元数量达到开发建设项目总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满足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第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基本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落实项目和地块建设任务,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快开工建设。继续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区(含煤矿)、国有林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重点推进资源型棚户区改造

加强配送管理。继续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创新机制,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经济状况审查机制,严格准入和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披露力度。认真查处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途和房屋单元面积等违法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将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加强社区运营管理,改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人居环境。

动词(verb的缩写)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从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项目投资、形象进度、交付期限等方面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加强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体系;尚未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地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预售计划报价过高,不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者商品房项目没有预售资金监管的,可以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末,原则上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共享的信用管理体系。并及时记录和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囤积房产、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应禁止其参与土地招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新开发项目发放贷款,证券监管机构应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共同开展住房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管理,加强资产负债监控,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房建设、交易、房价、租金等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相关监管政策措施,引导舆论,稳定市场预期。加强舆论监督

,及时主动澄清房地产市场虚假信息。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制造谣言、散布谣言、炒作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事业单位、媒体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6.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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