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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退耕还林的林地是否还可以转让给他人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布经业 时间:2021-07-07 10:42:03浏览132次

农村退耕还林的林地可以转让给他人吗?

土地出让不违法,但土地用途不能改变。退耕还林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退耕还林农民享有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言之,经营权是可以转让的。

相关知识:

退耕还林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角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因地制宜,按照宜地适树的原则,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退耕还林是指水土流失严重、产量低且不稳定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标准为:山区、丘陵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且不稳定、坡度在6度以上、由农民承包或推广的坡耕地;平原地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且不稳定,由农民承包的沙地农田。只要条件具备,农民愿意,就要扩大退耕还林规模。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可用于荒山荒地造林,不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第48条规定“退耕还林后承包经营权期限可延长至70年。承包经营权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四川省林地流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法取得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可以转让,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不得转让;林权流转可以通过转包、租赁、交换、拍卖、招标、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继承、担保、抵押、投资,也可以再次转让,但不得将林地转为非林地;

林权流转期限由双方根据森林类型、树种、年龄、开发目的和森林开发形式协商确定。原则上以轮伐方式确定用材林的流转期限为宜,**长期限不得超过林地的剩余使用期;林权有效期未确定的,**长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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