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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谁?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莫云韶 时间:2021-09-02 18:06:11浏览112次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既非个人也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只有国家的三个代理人,真正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

1.国家有权**终处置土地

农村集体**终无法处置农村集体土地,各级政府只有部分处置权。那么,谁是农村土地的**终处置者呢?

只有当国家拥有农村土地的**终处置权时。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证明:

一方面国家规定耕地只能用于农业,商品粮基地只能种植粮食;

另一方面,如果农业用地要转为非农业用地,农村集体的合法所有者没有决定权。

农地非农化的数量、补偿金额和时机都由国家决定,这些权利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虽然省政府在土地处置上也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但省政府必须对中央政府负责,在中央政府规定的框架内保持灵活性。因此,**终的处置权完全在于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也是政策的代理人或执行者。

2.国家有权分配土地收入

现在土地收益分配有四个层次:

**,国家工商税收;

二是乡镇规划和村庄保留;

三是以各种名义收费;

第四,农地流转增值的分配。

虽然国家只规定了工商税收的征收标准和方式,但实际上乡镇规划、村提留等收费**终都是由国家规定和决定的。农村集体和各级政府只有实施和执行的义务和责任。

3.国家有权选择土地使用者,指定土地使用方向

虽然国家不决定谁承包或使用某一块土地。但是,国家已经确定了谁或者什么样的人应该承包和使用整个土地。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必须承包给农民,商品粮基地必须种粮,所以农村集体的合法所有者根本无权决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使用方向。在国家规定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只是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者和执行者。

4.来自国家土地实际所有权的收入

表面上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和使用,是农业土地合法所有权的主体。其实并不是这样。如果分析乡镇规划和村庄预留的使用方向,就会发现农地所有权的收益完全归国家所有。基本上,“三主张五制度”属于社会公共支出范畴。从逻辑上讲,相当一部分应该由国家支付,但是国家没有支付一分钱,而是通过农地所有权的经济收益来补偿。因为如果整体留存收益不支付,政府必须用财政支出来解决。所以说,**终国家真正拥有了农地所有权的收益。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的法定所有权(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完全不一致。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真正主体是国家(中央政府)。各级政府只是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代理人,而农村集体是国家所有权的基层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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