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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哀灿 时间:2021-09-02 17:01:10浏览58次

裁判要点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之便监督、管理、处理公共财产的权力和便利,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监督、管理公共财产,以及利用其他具有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款规定的“公共财产”,可以是贪污的对象。

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利益,可以成为腐败的对象

相关法律法规

第382条第1款

基本事实

被告人杨Xhu于1996年8月被任命为浙江省义乌市市委常委、2003年3月被任命为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0年8月被任命为中国小商品城福田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2003年3月更名为中国义乌国际商贸城,简称国际商贸城),主持总部全面工作。

2002年,在得知义乌市臭城街共和村将纳入旧村拆迁改造范围后,杨兴虎决定购买村内旧房,利用职务之便,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骗取非法利益。在杨学虎与被告王学芳(杨学虎的妻子、妹妹)、被告郑徐超(王学芳的丈夫)合谋后,王、郑通过王学芳在共和村(房产证登记面积61.87平方米,发证日期为1998年8月3日)以王学芳的名义前来购买赵的三套旧房。根据当地拆迁和旧村改造政策,赵某某无论有无旧房,均有相同的安置用地面积。事实上,赵某某还作为无房户接受了土地安置。

2003年3月和4月,为了确保三套旧房占用的土地是在王雪芳名下,在杨Xhu的指导和安排下,郑徐超再次通过共和村王某某,要求村委会及其成员出具三套旧房是王雪芳于1983年修建的虚假证明。杨Xhu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兼任国际贸易城建设指挥部负责土地确权工作的副总指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某、指挥部确权审批部人员,负责王x芳的拆迁安置和土地确权工作。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随后核实了王雪芳所购房屋为有村证无产权证的旧房,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并根据测量结果确定该房屋占地面积为64.7平方米。

此后,被告人杨Xhu与郑徐超、王x芳等人串通,以其岳父王墨香在公和村拆迁中获得25.5平方米土地为由,编造了一份由王x芳等人于2005年1月签署的申请报告。他谎称“王墨香和王雪芳有三套半的房子,面积90.2平方米。1986年两人分开,王墨香也分了。随后,杨Xhu利用职务之便,责成国贸城市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以部的名义对申请报告进行盖章确认,并做出了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和义乌市政府批准的申请报告,使王x芳和王某某分别获得了72平方米和5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批准。根据王某某的土地确认面积,只需批准36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其余90平方米为违法所得。2005年5月,杨Xhu等人在支付选址245520元后(事发后7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冻结),获得国际商贸城搬迁区两个店面72平方米土地的搬迁补偿费。土地用于移民安置前,被国家征用,转为建设用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经评估,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为35270元。杨Xhu等人非法获得了9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手风琴

2008年12月15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津中刑楚儿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兴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被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10万元;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2.被告人郑徐超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3.被告人王雪芳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三名被告均提出上诉。2009年3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浙刑二中字(2009)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原因

本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杨兴华的辩护人提出了杨兴华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辩护意见。经调查,义乌国际商贸城总部是义乌市委、市政府为确保义乌国际商贸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而设立的机构。总部有一个确认审批部门,工作人员从国土资源局调过来负责土地确认和建设用地的审批。分管这个部门的副司令员吴某某,也是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作为总部之下的一个组织,在总部的领导下,杨兴华作为总部的总指挥,有领导这个部门的权力。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之便掌管、管理、处理公共财产的权力和便利,包括利用职务之便掌管、管理公共财产,以及利用其他有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本案中,杨Xhu利用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兼任指挥部总指挥,问候土地确权审批科下属人员及其分管副总指挥,使王x芳等人的虚假拆迁安置成为现实。

关于被告人杨Xhu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芳应当获得土地安置补偿费的辩护意见,涉及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构成贪污罪。据调查,王雪芳买房子的时候是居民户口。根据法律和义乌市有关拆迁安置的规定,他不是拆迁安置对象,没有资格取得土地确权。他在共和村买的房子既不能获得土地确认,也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杨Xhu等人明知王x芳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却利用杨Xhu的职务之便,谎称王x芳购买的房屋为其祖传旧房,捏造王x芳与王某某分居的事实,骗取旧房拆迁安置资格,骗取国有土地所有权。同时,由于杨Xhu利用职务之便,杨Xhu、王x芳等人弄虚作假,使得王x芳所购旧房的房主赵某某作为无房户获得土地安置补偿,使得本不该获得土地安置补偿的王x芳获得土地安置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可以依法确定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的占有、使用、开发、管理、交易和流转,可以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因此,土地使用权自然具有物权性。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都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款规定的“公共财产”,都可以是贪污的对象。2002年8月,王*方名下落户的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义乌市政府通知复印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Xhu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国际贸易城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之便,与被告人郑徐超、王x芳一起,以虚构的事实,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三名被告的所有行为都构成了贪污罪。杨Xhu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贪污罪中,杨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他应该根据他参与、组织和指挥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郑徐超和王雪芳是次要角色,是从犯,应该减轻处罚。因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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