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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怎么界定?城市闲置土地怎么利用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班文敏 时间:2021-09-02 18:56:11浏览134次

在我们国家,很多土地是闲置的。因为我国平均人口比较少,如果有闲置土地,要处理好这块土地的使用,那么闲置土地的定义是什么?下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签订后一年内未开始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占用待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开发建设已暂停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视为闲置土地。2012年5月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增加闲置土地管理,闲置2年后可无偿收回土地。

二、闲置土地如何界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进行开发建设。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后一年内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不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建设开发所必需的前期工作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里的“规定期限”是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建设开工日期,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中约定的开发建设开工日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的构成应满足三个要求: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开发建设日期进行开发建设;二是闲置土地未经原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 第三,闲置土地的原因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开发所必需的前期工作。因此,以下四种情况应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开工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开发建设开工日期;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开工日期,且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未开工建设满一年的;三是开始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投资额已占总投资不足25%,未经批准已连续暂停开发建设一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部函[2001]30号)规定的“待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以上内容是相关回答。如果是已经取得经营和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开发商,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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