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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泷霞影 时间:2021-07-25 02:13:19浏览87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解读: 第四条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和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解释】该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和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合同关系长期不变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首先涉及是否有一个长期合理的承包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作为承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土地承包关系能否长期稳定,还涉及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这部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

(一)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相对较长的土地承包期,即“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原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种树木林地承包期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其次,给予农民使用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是法定权利。它**大的特点是,除了依法追回和调整外,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这不同于契约关系。本合同由双方约定,根据双方约定,本合同可随时变更或终止。这可能会给一方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留下借口,侵犯农民的合同经营权。该法规定,合同一经生效,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三是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变动而变更或终止,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终止。它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农村土地承包,不得改变或终止合同。

(二)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是: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集体依法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人破坏承包的土地和农业资源;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人的义务如下: (1)维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2)尊重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不得干涉承包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提供生产、技术、信息和其他服务; (四)实施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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