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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有哪些?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台明珠 时间:2021-07-25 08:38:23浏览62次

首先,权利的主体是每个农业劳动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征是全国没有统一的所有权主体,只有农民集体才能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个规定的含义是这样的: **,这里的“村”是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自然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行政村农民集体所有。二、这里所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理解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委会。 第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委会经营管理。这是因为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些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一直不完善,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治权,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是必要的。所以,如果有村为本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经营管理。

2.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这个规定的含义是这样的: **,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由行政村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关于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理解。本条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改革开放前属于两个以上生产队的土地,现在仍然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二、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因为,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些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有一定自主权的村民小组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所以,村里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里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3 .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这种情况包括:一是改革开放前,原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公社改为乡(镇)后,仍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集体所有的土地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土地仍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应当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

所谓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面积依法登记在专门的登记簿上,同时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本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者、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进行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目前土地登记按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组织。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所谓初始土地登记,又称一般土地登记,是对一定时期内辖区内所有土地的普遍登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不受处罚,但可以通过国家强制手段消灭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同,不能由所有者自由处置。但是,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同,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永久性的,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可能会被国家的强制手段摧毁。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自由转让,虽然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但我国现行立法不允许集体土地自由转让。比如1992年11月23日,国务院在《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才能出售。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入股,与外商联合办企业或者内联兴办乡镇企业,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由此可见,集体土地所有者在集体土地用途变更和所有权转移方面受到限制。这样的限制还是有必要的。由于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或者说范围更广的房地产市场并没有很好的发展和完善,国家有必要进行宏观调控和适当的行政干预,也就是说,国家应该垄断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在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地位,集体组织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使用。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允许集体自由处置土地,可能导致耕地大量流失,法律严禁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但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监管也有待完善,主要表现在部分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征用集体土地后补偿价格过低,在将土地出让给部分公司企业时收取较高的出让金,不利于农村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的保护。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内部的集体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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