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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笪元武 时间:2021-08-31 04:41:02浏览118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似乎很多人对该罪不甚了解。那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从五六懂法网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如何认定其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那就和五六懂法网一起看看吧

一、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具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决于其是否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批准征用、非法占用土地、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容易混淆的犯罪区分开来。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客体是农业土地资源。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对农用地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农用地资源分为复垦农用地和未开发储备农用地。复垦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废弃不到3年的农用地、当年休闲用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有其他农作物的土地、复垦利用的沿海湖区。根据1998年12月27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基本农田包括的农用地范围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的农用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较好的农用地正在进行改造规划,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场。

2.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作他用,数量众多,造成大量农用地破坏。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地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关于制止农村建房用地的紧急通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用地,维护排灌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壤肥力,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制止废弃和破坏农用地。国家建设的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劣质土地能利用的,不得占用好土地。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依法批准、登记、发证、确认土地使用权,擅自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非法占有农业用地通常表现为:

一、擅自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和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

二是小批量占用农用地的,即占用部分农用地经依法批准,但超过批准数量且占农用地量较大的;

三、骗取批准占用农用地主要涉及以提供虚假文件、虚报用途、以他人名义借款或挪用申请等欺诈手段获取批准手续,占用农用地较多。

(三)改作他用,是指将农用地的种植用途改变为其他用途,如兴办企业、建房、筑路、采石、采矿、取土、集河、倾倒废弃物等。

(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导致大量破坏农用地的必备要件。对于大量的具体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做出的土地征收或使用细则: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超过35个公共项目,其他土地超过70个公共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违反上述土地管理审批程序或者规定数量征用、使用更多农用地的,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农用地。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根据当时当地农用地的大小和质量,综合衡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是否大。“造成农业用地大规模破坏”是指非法占用农业用地导致农业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土地板结、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严重、土壤肥力丧失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1)自然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年满16周岁且负有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责任的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违反这一程序,未经许可占用大量农地的居民,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2)这里的单位不仅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营的公司、企业,以及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对于土地管理机关侵犯或者越权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无权审批或者核发使用证的机关批准占用农用地的,或者有权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机关超越权限和权限,数量较大的,通常认定为单位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而非本罪。

4.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为其他目的占用农用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为其他目的占用农用地会导致大量农用地被破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产生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后果发生,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有多种动机,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只有符合上述犯罪要件才能构成。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均与土地管理有关。两者的区别在于:

(1)对象不同。本罪侵犯国家保护土地特别是农业用地的管理制度;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了国家合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大量行为,造成大量农用地被破坏。非法转让、倒卖枪支罪

(3)虽然两者都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但前者没有明确的罚金标准;而后者采用多重处罚制度来确定处罚标准。

2.本罪与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的相似之处都与土地资源有关;而且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区别如下:

(1)侵权对象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是农用地的法律保护制度;但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作他用,造成大量农用地破坏,而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客观上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诈骗、欺软怕硬、隐瞒真相;或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批准征用、占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当行使批准征用、占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限。

(3)科目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命体,而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地方行政法规,非法占用耕地作他用,数额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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