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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制如何完善?中国农村土地使用制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苑子怀 时间:2021-08-31 19:11:04浏览103次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覆盖,以及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缺陷显现出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使用制度。

首先,明确合同经营权的性质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双重性。其中,承包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性质;经营权是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权的性质。这种性质表明,我们不能否认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需求,也不能使承包经营权成为真正的使用权。因此,正确处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成为合同经营权的核心内容。

二、长期土地承包期

2008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应当给予农民更加充分和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和不变”。

土地承包期的不断调整影响了农民对土地使用的合理预期,导致农民对土地的粗放和掠夺性管理,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因此,规定更长的合同期限是给予农民长期、安全的土地使用权的根本保证。

第三,使合同经营权成为债权物权

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合同规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因此具有明显的债权性,不是完全的财产权,所以承包经营权没有明显的排他性,其权利往往受到土地**终所有者和上级政府部门的侵害。因此,明确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对提高当前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对土地有特殊的感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替代土地的保障功能,减少农民的“爱地”情结,消除阻碍土地产权转移的农地产权福利安排。因此,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发挥土地市场的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为稳定农地产权、创新农村管理体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三中全会提出:“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技术和生产资料的方向转变,加大对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努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管理应转向发展农民联合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商业服务体系,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的服务功能,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多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动机制,努力提高组织化程度。“这为进一步深化农地利用改革指明了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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