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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普兰英 时间:2021-09-01 06:26:04浏览117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解读: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持农业用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解释】此条是关于承包人的义务。

家庭承包中,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承包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本条规定,承包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持农业用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业用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口众多,但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如果无限制地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将会阻碍中国农业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大多数农民没有其他社会生活保障,土地是他们生存的基础的情况下,应该对农地给予特殊保护。为了稳定农业基础,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必须保证农业用地的农业利用,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基于此,本条明确规定,承包人应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办法所称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土地。“非农建设”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建设活动,如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工厂。需要强调的是,要求承包方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并不是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合理限制。在农业使用范围内,承包商可以自由决定种植什么和如何种植。例如,承包商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蔬菜、谷物和其他经济作物。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物质生产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它的数量是有限的,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意味着对人类生存基础的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也是一种社会资源。土地资源的利用不仅是权利人-承包人权利的行使,还关系到其他社会成员和我们后代的生存权利。目前,强调承包商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在中国尤为重要。首先,我国人均耕地数量少。据统计,我国耕地数量约为14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亩多一点,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1/3。同时,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数量也可能减少;其次,我国耕地整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不到40%的耕地有灌溉设施,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耕地25度以上的坡度还有很多,要退耕还林还牧;三是耕地严重退化。由于许多农业用地位于干旱或半干旱地区,受荒漠化影响,这部分土地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第四,我国耕地后备资源稀缺。我国约有2亿亩耕地后备资源,但大多质量较差,难以开发。可以说,现阶段,人口增加、土地减少的趋势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尤其是对一个拥有近9亿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国的严峻挑战。所以,土地资源在我国是极其宝贵的,作为土地使用者,要珍惜使用过的土地,不要杀鸡取卵,不要拼尽全力捕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整体发展的大事,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本条第2项明确规定,承包人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还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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