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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土地闲置处理办法?深圳市土地闲置处理办法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房小翠 时间:2021-09-01 23:46:08浏览101次

土地价值很大,现在这块土地的拍卖价格也很高,那么要有效利用这些闲置土地创造价值,闲置土地的处理方法是什么?下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国有资产土地闲置处理措施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章总则

**条为了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日期后一年内未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占用待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开发建设已暂停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视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合规、促进利用、保护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与鉴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发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6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疑似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和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察、摄影、录像;

(三)查阅、复制被申请人相关土地信息;

(四)要求被申请人说明土地权利和使用问题。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启动开发延误的,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因土地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项目不具备启动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修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和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修改已同意和规定的规划建设公司

第10 《闲置土地认定书》条应规定以下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闲置土地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4)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发布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姓名、闲置时间等信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披露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处置前应长期公开相关信息。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资料。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延长开发周期。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发开始时间、竣工期限及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起,开工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计算、收取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政府安排的临时使用。当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时,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将被重新开发建设。自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

(五)置换土地。如果土地价款已经足额支付,项目资金已经落实,且因依法修改规划造成土地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可以置换其他同等价值、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土地出让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标注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开发时间应当按照新约定和规定的时间重新计算。

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闲置土地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抵押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闲置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核发《闲置土地认定书》号,按土地出让或转让价格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二)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策的类型和依据;

(四)决定的实施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未申请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且未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使用:

(一)根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开发利用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不破坏耕作条件,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作。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土地变更现状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a)明确的土地权利;

(2)安置补偿到位;

(3)不存在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发展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应当对项目的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达成明确的协议。开发启动协议和约定中应综合考虑开发启动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和实际情况,为开发启动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或约定开发起始日期,或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开发起始日期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土地交付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项目开发情况、开发进度、竣工情况等。

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权利人、建设单位、项目启动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新的土地申请,不予办理闲置土地的出让、租赁、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市、县土地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措施限制新增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严重地区的闲置土地开发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将土地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致使项目不具备开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理土地使用和土地登记申请的;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未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启动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进行深基坑开挖;对于采用桩基的工程,打入所有基桩;其他项目,基础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投资额和总投资额:均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划拨价格以及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闲置土地

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日期后一年内未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以上内容是相关回答。如果土地闲置,可以直接参考以上内容确定。而且全国各地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方法也和这个方法一样。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咨询五六懂法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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