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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有哪些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子车成业 时间:2021-09-02 05:06:08浏览61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为了便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政策的统一把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退耕还林土地登记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承包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合同发放林权证,不再纳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只在登记簿上记载。

承包土地转让登记

承包地在农户之间进行交换或转让的,在经营权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按照现在占用土地的承包方登记确认所有权的权利。如有争议,先解决承包地的登记和流转,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土地交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协商同意交换的,可以在交换后按照合同关系进行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交换的,仍应按交换前的合同关系进行登记。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被转让的土地按原合同转出农民登记,被转让的土地不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转让关系继续履行原土地转让合同。自行开垦的耕地、自留地、园地,此次不予确权登记。

婚后承包地变更登记

婚姻所在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劳务输出农民承包土地登记

承包地登记不受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影响。常年外出,不委托代理人无法联系的,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承包地暂视为集体代为管理。

按当地习俗计算面积的承包地登记对于以前使用标准亩当量面积和产量当量面积划拨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较大,可以按实际面积进行登记,但保留长期年产量当量面积记录。在登记过程中可以采用扣除阴影、墓地和边缘等习惯做法。

承包地实际测量中的超额土地登记

额外承包的土地应当进行登记,每户的原合同保持不变,额外的土地仍应当记入原账户。按实际面积登记,并将原合同复印件附在新权证登记档案中。

无法恢复水土流失和风沙压力的承包地登记

水蚀、压砂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人登记。

国家征用、占用承包土地登记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占用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变更登记手续,相应减少面积。

农村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土地登记

村公益事业建设中,征用、占用的承包土地,应当按照原承包人进行登记,记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由农民签字确认。减少相应面积。

农民私人买卖承包土地登记

农民私自买卖承包地的,仍按原承包方的权属进行登记。

附属土地所有权登记

附属土地是指根据土地承包方案应分包的土地,并移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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