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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没有调整农村土地,新增人口何去何从

来源:农村土地作者:笪元武 时间:2021-09-02 12:26:10浏览100次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期为30年,即农民向集体组织申请承包一定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30年内如无特殊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作调整和变更。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农业生产周期长,为了维护农业稳定和农村社会稳定等因素。所以农村土地承包到户以来,农村土地只是在“大稳小调”的原则下发生了变化。

在这样的农村土地政策下,自从土地承包给家庭后,我们的农村土地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只有少数地区会根据人口的增减进行适当的调整,绝大多数地区无论农户家庭人口的增减都会进行调整。也就是说,目前农村土地仍然保持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现实经营事实。

这种稳定的农村土地管理不仅提高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率,而且促进了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然而,随着农民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人口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很多农村地区人口多的家庭承包地少,人口少,承包地多的问题,也就是土地承包权的结构性失衡。

针对这类人的紧张状况,有的地方自始至终都是按照规定用“编来编去”的方式进行调整,但这种情况太少了。很多地方还是坚持原来承包经营的事实,继续维持土地承包经营的现状,不做调整。所以普通农村基本上有两种情况。比如张三夫妇在土地承包到户期间承包了两亩地。后来,他们生了三个儿子。作为80年代出生的三个儿子,他们现在结婚了,各有两个孩子。目前张三家人口14,但是土地只有两亩,靠两亩的农业生产维持生计是不可能的。

另一种情况:黎思嘉在土地承包到户期间有八个人。如果当时每人承包1亩地,黎思嘉承包8亩地。现在李四父母90年代去世,李四夫妻几年前去世。李四的三个女儿已经嫁到了省城,户口已经迁出。目前,只有李四的儿子吴立,他的妻子和三个儿子,共有三个家庭,但他们已经承包了8亩土地。李五一一家三口常年外出工作。他们没有时间在家里种地,也没有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导致8亩土地被放弃。

想必这两个例子在目前的农村地区极其常见,那里没有耕地,有很大一部分土地是不能耕种的。其实这个问题的根源不在于我们土地承包的期限,而在于作为财产的土地。与财产的私有性质相比,土地的承包经营期为30年,而财产没有时间限制,农民可以终身拥有并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可以继承,也可以转让,由此产生矛盾。

也就是说,在30年的承包期内,土地的产权并没有随着合同规定的期限而终止,而是继承给了下一代承包人,造成了没有土地种植土地,大量土地没有种植的问题。

其实在《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土地是否可以在30年承包期内进行调整是有答案的,是基于自然灾害、土地征收占用等特殊情况,经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严禁调整。同时还规定,承包人全家迁入城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承包的土地应当归还,不归还的,承包人可以收回。但现实生活中,作为个人财产,没有人愿意归还土地,具有地方治理功能的两个村委会也不可能硬性收回土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会因为各种因素强烈要求恢复。这种情况下,只能维持原来的管理事实,谁承包谁拥有。基于这种情况,不可能用土地稀缺的土地来补充新增人口。

同时《承包法》还规定,在合同期内,女方结婚,未能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此外,还规定,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两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这个集体的女孩结婚后,没有人会去调查她是否在外地取得了土地,也不可能取得,所以即使这个集体的女孩结婚了,她们的土地也没有收回。而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即使在承包期届满后,在大片土地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收回。

所以在现实中的这些情况下,作为一个土地紧缺的地方,没有土地来补充新增人口,导致人地结构的矛盾。如果我们真的想解决这个问题,“吉农”认为我们必须采取有偿退出机制。在30年期内,部分愿意退出的人会得到补偿,不愿意退出的人可以引导有效流通。30年期满后,可根据合同酌情收回,收回时应酌情补偿,以提高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且已向非农业人口转移的承包人将土地归还集体的积极性,并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想种地、能种地、正在种地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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