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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征收规定?重庆三无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

来源:房产买卖纠纷作者:线向卉 时间:2021-09-02 18:41:12浏览88次

房产税在我国已经以试点的形式出现,重庆是最早开征房产税的几个试点城市之一。那么重庆政府对房产税的征收有什么规定呢?如何确保重庆?房产税的顺利征收,边肖马上给大家介绍。

一、房产税征收试点区域

试点地区是渝中区, 江北区, 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 大渡口区, 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

二、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所有的独栋商品房。

2.个人新购买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近两年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建筑面积2倍(含2倍)的住房。

3.第二套(含第二套)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买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的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转移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房产税的征税税率

(1)单户商品房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单价低于近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房平均成交面积的3倍,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税率为1%;4倍以上(含4倍)税率为1.2%。

(二)在重庆没有户籍、没有企业、没有工作,且新购买第二套(含第二套)普通住房的,税率为0.5%。

四、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2)免税面积的计算。

免税面积的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本办法实施前纳税人拥有的独栋商品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买的独栋商品房和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免税面积按时间顺序从先购应税住房中扣除。

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不扣除免税面积

五、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的规定

(一)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2)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所有的普通应税住房。纳税人在重庆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等条件的,从当年起免税。如果他们已经交了税,他们将被退还。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延期纳税。

房产税征收的相关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管理单位缴纳。产权抵押的,由抵押权人支付。产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不在产权所在地,或者产权尚未确定,租金争议未解决的,由产权托管人或者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的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抵押人、财产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按照扣除后的残值计算缴纳

财产出租的,以财产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税率按房产残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按照房地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财产免征房产税:

一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有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用于本单位自有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不动产;

4.个人拥有的非商业财产;

5.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财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产税,顾名思义,就是对房子征税,但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要征税。在重庆,的试点项目中,只有一些高档房屋或拥有两套以上房屋的人的财产被征税。同时,重庆政府对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也有相关规定。希望边肖编撰的文章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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