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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的?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管辖法院

来源:房产买卖纠纷作者:枝飞兰 时间:2021-09-03 14:16:14浏览110次

大多数人认为房子属于房地产。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的,应当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一定是这样。那么,房屋买卖纠纷的管辖范围是什么?下面五六懂法网会给大家详细介绍。详情请阅读以下内容。

《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管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准。

1、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

物权是指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一种完整的物权形式,包括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权是他人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可以通过物的价值清偿的其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是以物权关系为基础的纠纷,是一种常见的具有债权纠纷性质的民事纠纷类型。

2、物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因不动产物权的确认、使用、收益、处分、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存在一些歧义,比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属于哪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应当按照区分产权变动原因和结果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原因。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的原因关系中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的原因关系中的买卖合同纠纷,均为债权纠纷;因物权的设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产生的纠纷,属于物权纠纷。

3、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

因此,在《解释》中,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专属管辖权不适用于除此之外的不动产权利纠纷。

4、几类特殊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实践中,一些涉及房地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农村土地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双方的纠纷不仅涉及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配合当地政府处理此类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又如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拍卖执行等。且均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一般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登记簿上的位置为不动产所在地。未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准。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可以致电五六懂法网律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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