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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如何赔偿,国外各国工伤事故保险制度是怎样的?

来源:工伤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09:35:04浏览134次

联合王国规定,只有那些“因就业或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受伤或死亡”的人才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福利。然而,由于提供证据的困难,“就业过程中的事故”在实际操作中被“就业造成的事故”所取代。为了申请职业病治疗,员工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因规定的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的病种由主管部门定期补充。 第二,生病的工人必须参加保险,而疾病是由从事危险职业引起的。

德国工伤保险和保障体系

德国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发源地,其100多年的制度运行也堪称世界各国的典范。德国早在1884年就颁布了《英国现行工伤保险办法》,并于1885年10月1日生效。积极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将工伤事故与事故预防结合起来,是德国工伤保险的重要经验。

1963年颁布的新法律几乎没有改变该组织的组织形式,但侧重于职业康复,并根据1957年公共养老金改革提高了受伤工人的待遇标准。

1963年的改革并没有改变德国原有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模式。行业独立设立的工伤保险机构仍按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工伤治疗水平提高。工伤保险机构在财务上是独立的,所有业务都在政府的监督下进行。

工伤保险涵盖所有签订工作、服务或咨询等指导合同的人员。

职业病由法定形式确定,未列入职业病的疾病,如果符合职业病条件,也可以按职业病进行补偿。

在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康复的申请方面,根据政府授权,工伤保险机构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企业发生工伤时,有义务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报告,受伤职工或其家属需要立即办理赔偿手续。工伤保险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予以赔偿。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医疗保险待遇,接受工伤职工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工伤保险机构进行必要的医疗救治。在职业康复和再就业方面,受伤工人可以要求劳动交流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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